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》的有关规定,切实做好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归档的范围应遵循实验室自身的历史性、社会性、综合性和适用性的原则来划定,并且以有利于实验室的建设,有利于学院教学工作、科研工作的发展为前提。
第三条 在实验室建设方面,实验室批准建立或撤并、改组等的依据文件,实验室的各类考核评估材料,实验室先进评比和得奖材料,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等均属于归档、建档的范围。
第四条 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方面,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账册、卡片,增置、报废、外调及内调单据等凭证,低值耐用品的账册,国内外赠送仪器设备的材料,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、论证报告、使用记录及测试样品的数据分析记录等均属归档、建档范围。
第五条 在实验室经费管理方面,各类经费申请立项报告,经费使用报告,购买仪器设备的清单,以及经费使用效益报告等均属归档、建档范围。
第六条 在实验人员管理方面,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及执行情况记录、人员考核材料、人员晋升记录、重要的工作日志等均属归档、建档范围。
第七条 在实验教学管理方面,实验课表、实验教学大纲、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、实验课程教学周历、实验报告、实验教学日志、学生上机实验登记本、实验教学法、实验技术的研究及其成果、新开实验的报告、更新实验的改造报告、自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报告及鉴定报告等均属归档、建档范围。
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方面,项目的立项报告、合同书及协议书,项目完成的鉴定报告,专利申请材料等均属归档、建档范围。
第九条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,如照片、底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光盘、软盘、模型等,也应属归档、建档范围。
第十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,要求每位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参与,时时事事处处都要有档案意识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,不宜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材料,各实验室要妥善保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