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室工作条例  
 
 

第一章 总 

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,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国家教委[9220号),结合本院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(包括各种操作、训练室),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、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的实体。

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,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。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学生作为工作重点,不断提高实验水平;根据需要和可能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、技术开发工作,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
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,须从学院的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合理设置。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兼顾科研和发展的要求。努力实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实验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
第五条 坚持按教育规律办事,勇于改革,不断创新,逐步形成具有专业特点和自身特色的实验室体系。

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,是一项系统性工作,学院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,自觉地支持实验室建设。

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

第七条 根据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。所有开出的实验课要有完善的实验教学大纲、实验教学计划、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。合理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,保证实验开出率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
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,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教学方法,严格要求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,严谨的科学态度,发现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,以及创新、敬业、求实的精神。

第九条 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,积极探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新途径。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,增加综合性实验、设计性实验等内容,鼓励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。

第十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。努力提高实验技术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以保障高效率、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。

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院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应当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,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,为技术创新作贡献。要积极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

第十二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,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。

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工作的各项规范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,加强精神文明建设,努力做到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。

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

第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的建设,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项任务;

(二)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、设施及环境;

(三)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;

(四)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;

(五)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
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、调整与撤销,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。

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,要纳入学院及事业整体规划,要考虑环境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贷给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,按照立项、论证、实施、监督、竣工、验收、效益、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,由学院统一归口,全面规划。

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。房舍、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;一般仪器的设备和运行、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;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。

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,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,要从教育事业费、基建费、科研费、计划外收入,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。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。

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系部要积极创造条件,争取申请筹建开放型的重点学科实验室,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人才培养的需要。

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与其他高校合作,同厂矿企业、科研单位联合,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;或引进外资,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,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。

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

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,学院应有一位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,实验室实行学院、教学系、部二级管理体制。学院设置实验室管理中心,各教学系、部设置一名实验室主任。

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,主要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。

第二十三条 教学系、部负责专业实验室教学管理和具体教学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,由主管院长,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、技术、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。对实验室建设、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、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咨询、提出建议。

 

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

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,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,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,使实验室管理有章可循。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,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向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
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。要针对高温、低温、辐射、病菌、噪声、毒性、激光、粉尘、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,切实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。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实验室,要停止使用,限期进行技术改造,落实管理工作,待重新通过检查后,才能投入使用。

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燥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。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,逐步实现绿色化实验,保持环境整洁、优雅。

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,依据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法规规章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。

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。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。

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评估制度,根据《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室评估办法》,对学院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,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。

第六章 实验人员

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有一支政治素质强、业务水平高的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,包括实验指导教师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员和工人,实验队伍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。

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和各教学系、部实验室主任一般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,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,有实验教学经验或科研工作经验,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(或高级工程师、高级实验师)以上人员担任。选拔原则为:德才兼备,且热心实验室工作。

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和各教学系、部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。

第三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行专兼结合、兼职为主,所有专业教师都要轮流到实验室工作,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。

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当数量政治思想好、热心实验室工作、受过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能力的实验技术人员。负责实验教学、科研测试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,参与指导实验教学,从事各项实验、测量、维护和修理仪器设备及其他必要的管理工作。

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专职或兼职记账员、保管员,负责保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各种帐卡以及其他在用物资。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人,从事实验室的安装、调试、试验、修配、加工等工作。

第三十八条 实验队伍各类人员的编制,要参照在校学生数、实际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,合理折算后确定,实行聘任制,对有些岗位试行流动编制。

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,可参照《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障等级和标准暂行规定》(国家教委[88]教备局字008号文件),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。

第四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,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,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,确定我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。

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、级别晋升工作,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,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十二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评比活动。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,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,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七章 附 

第四十三条 各教学系、部要根据本条例,结合专业实际情况,制订修订各项具体实施办法。

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